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3 21:53:55 阅读量:
大家都知道,到法院到官司需要提交证据,没有证据就可能被法院判决败诉。但是别人欠我钱白纸黑字有欠条,可起诉到法院却被裁定驳回起诉。这是当事人丁大海的遭遇。这到底是咋回事呢?
勉县青年丁大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汉中小伙吴小兵。吴小兵在勉县县城高潮社区租房居住。朋友之间经常在一起喝喝酒,打打牌,倒也其乐融融。
2016年11月,吴小兵找到丁大海,“哥们,我最近有急事需要借点钱,周转一下,几天后就给你还。”
平时在一起吃吃喝喝,看着挺仗义,朋友有急事需要帮忙,不借多伤面子。碍于情面,丁大海瞒着媳妇,借给了吴小兵现金2万元。考虑到吴小兵说周转一下,几天就还,丁大海也没有让他打借条。
一晃半个多月过去了,吴小兵一点还钱的迹象都没有。忐忑不安的丁大海硬着头皮找到了吴小兵。吴小兵倒也爽快,直言道:“哥们,今天手头不方面,三天后绝对给你还钱!”还现场写下了借据“借条,今借到丁大海现金二万元,借钱日期11月5日,12月5日前还请。借款人吴小兵,2016年12月2日”。但让丁大海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吴小兵不但没有按期还钱,还玩起了“失踪”。
无奈之下,2017年7月19日,丁大海一纸诉状将吴小兵告上法庭。白纸黑字的借据在手,丁大海信心满满认为官司肯定能赢。
但立案时,法官的一句询问“被告吴小兵住所地确定吗?”,让丁大海心中闪出一丝忧虑。
丁大海心中的忧虑不无道理,吴小兵是自己通过朋友认识的,只知道他是汉中汉台区人,现在租住在勉县县城高潮社区一个叫杨平安的家里,但他的住处自己也没有去过。
“被告吴小兵现租住勉县县城高潮社区杨平安家”,丁大海对法官陈述道。立案法官经过审查,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住址确定、法律关系明确,遂立案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然而,三天后,丁大海被通知到法院,“你提供的被告吴小兵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案件无法送达。请你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否则我们将依法驳回你的起诉。”办案法官郑重告知他。
原来办案法官根据丁大海起诉状写明的被告吴小兵的住址,来到了高潮社区,但始终找不到杨平安家,更不用说找到吴小兵了。后来法官走访了社区干部,该社区没有叫杨平安的人,更不认识吴小兵。
由于原告丁大海不能提供被告吴小兵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多方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2017年7月26日,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丁大海的起诉。
“驳回起诉”是什么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白纸黑字有证据,官司咋还打输了?相信广大网友和丁大海一样,一头雾水。作为办案法官,我为大家聊一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二款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应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被告的身份信息明确,二是住所地也就是送达地址明确。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经过法院查证,仍无法确定的,也就意味着没有明确的被告。对此类案件依法不能受理。
但是当事人在立案时一般都会给法院提供一个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但不一定是真实准确的。立案时,法官只进行程序审查,只要提供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都会受理。受理后,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是否真实准确,由办案法官进行实地调查。经过调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有误,可以要求其重新提供真实准确的内容,如果不能提供,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就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案件不应该受理。现在已经受理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丁大海的起诉。
驳回起诉,是否意味着被告小兵就可以赖账不还,逍遥法外?非也!原告丁大海因交友不慎,在没有完全弄清对方的身份底细的情况下贸然借款,到法院起诉因所列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案件没有被法院受理,并不意味着他的诉讼请求不合法。只要他弄清了吴小兵的真实身份和准确住址,提供了确凿证据,他的合法权益依然是会得到依法保护的。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勉县法院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