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04 22:00:32 阅读量:
——陕西洋县法院:王健、彭玲丽
近日,洋县人民法院洋州镇法庭受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在该案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最终得以调解。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系一名建筑工人,2014年被告赵某承包了洋县某建筑工地的内外墙粉刷工程,原告和其他5名工人到被告承包的工程处提供粉刷劳动,双方约定按照工作量计算报酬。2015年9月8日,工程完毕后,被告赵某就原告王某等人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并支付了王某等人的大部分工资,剩余6000多元赵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8月,王某以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未果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条上的工资6000余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对原告出具的欠条表示认可,对欠款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双方就该笔欠款的性质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该欠款属于其向被告提供劳务的工资报酬,被告方则坚辩解称该欠款系工程质保金,作为一定期限内工程质量的担保,在工程质保期限过后若没有质量问题方可返还。双方对此争议不下。
审理结果: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官对该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阐明,由于双方对欠款的事实以及具体数额没有争议,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方也表示愿意偿还欠原告的欠款,但要求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原告鉴于被告方态度良好,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该欠款的利息。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释法:本案中,原告王某向被告赵某提供劳务,被告赵某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当王某完成规定的工作后,被告即负有按约定给付报酬的义务。被告就原告的报酬进行结算,支付一部分报酬后,就剩余部分出具欠条一张,因原告表示同意,因此并无不妥。依据该欠条原告对被告即享有债权,因此其主张被告履行该欠款的请求于法有据。被告虽然提出该欠款的性质系属质保金的抗辩,但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原告也表示不认可,因此该抗辩意见法庭不予采纳。综合全案来说,原告的诉求成立。该案中,原告自愿与被告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对还款的期限予以宽限,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民事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定纷止争,案件的最终调解结案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化解,也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