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28 10:02:57 阅读量:
日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逃避执行得到应有的处罚。
被告人陈某与李某因债务纠纷,白河县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判决陈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偿还义务。李某于同年10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陈某在收到白河县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未按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要求向该院如实申报财产。同年11月23日,该院裁定扣押陈某所有的一辆起亚K5轿车,多次责令其将被扣押车辆交法院处置,陈某拒不交出车辆。2016年3月21日,白河县法院依法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因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白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陈某有5万元收入其转入亲友账户并挪作他用。至白河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
白河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中陈某筹集资金,一次性履行剩余债务本息8.8万元,与债权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李某出具了谅解书。白河县法院以陈某履行了全部执行案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作出了上述从轻处罚的判决。
柴春爽 曹祥麟(见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