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24 14:48:33 阅读量: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义务人必须履行。即使履行有困难也应当主动与权利人协商,争取谅解,延期给付。但是陈某自以为聪明,以隐匿扣押财产和现金收入对抗执行,最终,以身试法,构成犯罪。8月7日,白河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白河法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陈某也为自己逃避执行的行为承担了自己应该承担的后果。
被告人陈某与李真因债务纠纷,白河法院判决陈某偿还李真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偿还义务,李真于2015年10月21日向白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月27日,白河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陈某仍未按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要求向白河法院如实申报财产。11月23日,白河法院裁定扣押陈某所有的一辆起亚K5轿车。但陈某将该车辆长期藏匿于安康市区,经法院多次催告,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出车辆。2016年3月21日,白河法院依法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8月5日,白河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县公安局移送侦查。在县公安局初查期间,陈某于8月21日将车辆移交白河法院。8月19日,白河县某镇政府向陈某银行账户汇入了5万元茶叶救灾款,陈某在收款后未向白河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向李真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此款转入其弟弟陈平的账户并挪作他用。白河法院对扣押陈某的车辆经过评估拍卖后流拍,债权人亦不同意低偿债务,已返还陈某。2017年7月14日,李真与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偿还李真借款本息88000元,了结二人债务纠纷。李真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人民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扣押车辆有能力向人民法院移交而转移、藏匿;未按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特别是在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调查期间,陈某对新增账户资金不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而将该资金转移、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白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白河县人民法院:王忠林 杨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