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21 14:10:50 阅读量: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就住房公积金可否强制执行这一问题出现了严重分歧。
一、法院可执行观点
人民法院从“所有权”角度出发认为住房公积金系职工个人财产,可以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专有性质,不能强制执行的看法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这种理解偏差为一部分不良债务人构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渠道,使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局面雪上加霜。
《中华人员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住房储备金,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保障性特点,就其法律本质属性而言,仍然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是于法有据的,也是完全合乎法理分析的。
二、公积金不可执行观点
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从“政策性”角度出发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明确的政策性和用途限制等特点,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公积金的做法违背了住房公积金设立的基本精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从以上条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它不同于一般个人存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笔者认为:首先,从我国法律体系的位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下位法,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出现冲突时,当然应当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既然上位法规定,当被行人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下位法则不能对抗上位法,即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
其次,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也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财产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所以,不能以此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再次,从公积金的存储形式看,强制执行具有可操作性,公积金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对其可以采取与普通银行存款相同的强制措施。其与个人所有其它财产的唯一的区别是,在正常情况下,个人可以自由支配其所有的财产,而住房公积金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支配,个人无法直接占有,且只能在具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提取,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稳定住房秩序,解决干部、职工无房居住的困难,同时也是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如果人民法院执行已有充裕居住房屋条件的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这并不降低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也不影响被执行人的住房秩序。相反,将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
最后,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
综上所述,不论是从法律位阶来分析,还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的目的来分析,其规定都是对住房公积金的一种保护措施,是防止公积金管理单位非法挪用公积金,而不应成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限制性条件。因此当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