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17 19:13:23 阅读量: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省市法院司法改革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提高审判业务质量效率,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澄城法院制定了《澄城县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人员组成范围、议事制度及运行程序。8月16日,该院召开首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了一件发审民事案件和一件执行案件。会议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成俊盈主持,17名员额法官参加了会议。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周三军作为专业法官会议委员出席了会议。
参会的员额法官对承办人汇报的两件疑难案件进行三个小时的热烈讨论,专业法官们集思广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充分考虑裁判和执行的可行性,并向案件承办法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为合议庭或独任庭提供了合理可行的裁判建议,形成两份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两位承办法官一致认为,专业法官会议意见进一步厘清了办案思路,明确了裁判方向,总结了办案方法,使疑难案件审理的结论、执行的方式经得起推敲。一致表示,今后要充分利用案件讨论契机,努力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韩进刚说道,“类似案件,以前都需要召开审判委员会解决,而现在把这类案件交给一线办案的员额法官会议讨论,则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能提高办案效率,更加符合审判规律。”
周三军院长要求,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必须要有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权利,认真分析研究,不能“因会而会”,流于形式;要善于总结,从个案到类案,扩大研讨延伸作用;专业法官会议要在研究个案的同时积极总结类案审判经验,达到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目的。
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在办案中要以审判为中心,真正走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上来。为此,澄城县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着力从制度上厘清“审理者”、“审判组织”的职责、职权,放权于审理者,责任归裁判者。一是对审判委员会职能大胆改革,大胆放权,审委会原则上不再讨论具体个案,而由长期办案的员额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避免原有模式下的大量案件直接进入审委会讨论,改变了过去审委会权力过于集中、讨论案件过多、“只判不审”等状况。二是修订完善了《法律文书签发制度》,将裁判权大胆放给办案员额法官,减少独任法官及合议庭对审委会的依赖心理,鼓励员额法官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将精力主要用在案件的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依法裁判。三是结合现阶段法官存在的办案水平、能力、精力和经验等方面不足的实际,制订了专业法官评议会议制度。承办案件员额法官在办案中遇到法律难题时,可提请召开专业法官会议,集思广益,实现对案件的“会诊”,通过与会员额法官对案件的集中分析研究、深入讨论、出谋划策,努力为案件承办员额法官提供办案参考意见和建议,共同提高案件的质量。
(澄城县人民法院 杨忠、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