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法院:男子拒不执行判决 被判单处罚金2000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14 17:34:33 阅读量:

 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力,代表着司法权威,被告应当予以执行,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被执行人胡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河南省光山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7月,胡某驾驶摩托车撞上同样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2016年3月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346.51元,胡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胡某依然没有履行,李某便申请强制执行,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胡某一直以外出务工为由不到庭谈话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干警查明胡某并没有外出,还有一定的经济来源2017年6月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胡某实施逮捕,同年6月16日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并已经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故以胡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胡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执行人胡某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损害了司法权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胡某到案后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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