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优:浅析婚内子女抚养费在审判实践中的解决思路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09 16:53:48 阅读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区域流动性增强,夫妻家庭中婚内分居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加之,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几年来婚内子女抚养费的案件逐渐增多。

但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观点不一,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支持婚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主张,该观点认为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夫妻在离婚前作为一个社会单元整体,其权利义务也应视为一个整体,为维护社会团结和谐,法律不宜将其割裂与评价,但适于用道德来评价夫妻在婚内的付出和取得;二是支持婚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主张,该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只要出现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子女就可以行使权利,离婚并不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提条件。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它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那么,接下来就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婚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二是婚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截止期限如何确定。

关于婚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这个原则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并不宜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分割的问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婚内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截止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婚内子女抚养费应自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起给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是认为婚内子女抚养费应自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起给付至法律文书作出之月。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抚养费给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应在未成年子女父母已经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较为稳定的的情况下适用。夫妻在分居状态下,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是暂时状态,具有不稳定性,夫妻婚姻关系是否最终解除、何时解除以及离婚后直接抚养权的归属等问题还不确定。这样可能会发生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之后可能会发生的离婚诉讼或抚养权确定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发生冲突或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婚内子女抚养费给付至法律文书作出之月亦不影响当事人今后的权利救济。

综上所述,为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价值取向,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婚内子女抚养费的诉讼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并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来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数额,最终以法律文书作出之月确定给付期限。(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李)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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