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07 08:54:46 阅读量:
本网讯(通讯员:郭健 廖应明)私自圈定集体土地耕种,村上几次三番做工作拒不退回。近日,一件排除妨碍纠纷案在安康石泉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决当事人王某、吕某立即停止土地侵权行为,有力地净化了当地社会风气,端正了村风民风。
2017年4月,家住石泉县城关镇古堰社区的居民王某、吕某将集体土地用栅栏围挡,并声称围挡的土地系自己的承包林地。事情发生后,村委会多次找到王某,告知所围挡土地系集体所有,并将林权资料调取进行对比,但王某及其前妻吕某坚持对该地块进行围挡,并种植上玉米。经过和村上法律顾问商定,村委会决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吕某返还土地、停止侵害。在村上法律顾问的联系下,县148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村委会诉讼代理人,并作为公益诉讼减免相关费用。
2017年7月,石泉县人民法院饶峰法庭依法公开对此案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王某、吕某辩称,2004年林业三定时,自家在城关镇古堰社区某处分得林地5亩,2009年林权制度改革时又将自家林地减少了1亩,即便如此自己林地四界仍然包含河沟以西,自己用栅栏围挡在河沟以内的林地属于自己所有。同时吕某指出,林地勘验划界由林业部门完成,村委会及其他村民无权认定四界,除了林权证载明四界外,还应该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如GPS定位等来证明侵权的事实,但村委会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状告自己侵权行为纯属无稽之谈。要求法院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在充分列举证据和证人证言后,村委会诉讼代理人指出,王某、吕某是否侵占集体土地应根据其持有的土地、林权承包权证来确认。王某、吕某共有承包林权两块,一处位于山上,一处位于山脚下,现争议的为山脚下林地,通过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可以证实山脚下的林地为当地村民认可的具有争议的地块,王某曾当庭予以承认,后又以头晕为由予以否认。山脚下的林地四界清楚,南边地界为“王某房后塄坎”,王某房屋方位是坐北朝南,王某、吕某所设置栅栏、种植玉米的林地河沟位置在王某房屋左下方,也就是东南方向,明显不在王某承包林地范围内,故王某、吕某的行为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委会请求判令王某、吕某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通过几轮的说理辩法,最终法院支持了村委会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判决王某、吕某立即停止土地侵权行为,3日内归还集体土地,清除在该土地内种植的玉米。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