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镇干部拒付孩子抚养费 淳化法院依法拘留主动履行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02 12:53:21 阅读量: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如果在判决后,仍不支付抚养费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前,咸阳市淳化法院在执行一起孩子抚养费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孩子的生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履行了义务,被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

 20133月,原告周丽与被告张涛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淳化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11200元。在审理期间,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13年至20165月的孩子抚养费。对20166月至20176月的孩子抚养费没有主动履行。2017710日,孩子生母周丽向淳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期间,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限期依法主动履行生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态度消极,无动于衷。当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反复做其思想工作,让其来法院说明情况,督促主动履行,而其置若罔闻,拒不配合。

 81日上午,执行庭庭长王海军带领执行法官干警再次来到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督促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其仍态度蛮横,拒不执行。在执行法官干警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涛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文中人物为化名)(陕西淳化法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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