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06 16:45:46 阅读量:
近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王玲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起,被告人王玲观察到阎良周边地区牙科诊所较少,牙科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而牙科诊疗市场较大,在没有医师从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械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家附近开起了牙科诊所,非法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并因此于2012年5月14日、2013 年3月20日、2013年7月24日、2014年5月16日、2015年5月18日先后五次被西安市阎良区卫生局决定行政处罚。王玲在前两次行政处罚后,未停止诊疗活动而继续非法行医。屡被处罚,一直经营,被告人王玲的行为已经触及了法律的底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玲未取得医师资格,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办医疗机构而从事医疗活动,被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王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