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洋县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04 09:53:11 阅读量: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可见这一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当行为人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造成了威胁,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201151日, “危险驾驶罪”入刑实施以来,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25件,  25人,依法做出判决 25 25人。通过对这些案件归纳审查整理发现,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犯罪共性和特点。下面笔者简单谈一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点、多发原因及防治对策进行了探析。

一、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由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可知,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则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应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体: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细化来说,应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当行为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则构成危险驾驶罪。若行为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仅仅危及到特定少数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主观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会危害到公共安全,而放任其行为发生。在这一点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4.客观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需要从四个方面分析:

1)危害行为: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此处的追逐竞驶不一定要求有两个以上行为人有意思联络,只需行为人在道路上违背交通法规及当地实际情况高速行驶,并有超越他人车辆的意图,情节恶劣,即可构成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必须达到醉驾的标准,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驾,酒驾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醉酒驾驶包括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障碍的一种,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疾病,一般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病史,却故意饮酒并醉酒驾驶,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行为对象: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一般包括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电动车等。

3)空间条件: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此处的“道路”应当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范围内但允许机动车行驶的道路,还包括农村、景区、社区内部的道路。

4)危害结果: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行为人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对行为人的行为作了限定,即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判断行为人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需要根据行为人追逐竞驶时所处的环境、对不特定人群潜在的威胁性等因素来确定;醉酒驾驶不要求行为人致人伤害,只要求达到醉酒的程度并且在道路上驾驶。

二、我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归纳整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1、肇事的车辆以摩托车居多,其次为小型汽车。2、案发时间较为集中在节假日、夜间或者凌晨。3、案发以城区或者城乡结合部居多。4、人群具有明显的特点,以青年男性居多,中年男性人次之。5、此类犯罪人普遍文化程度偏低或者较低。

三、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

1、以酒待客、以酒会友的风俗习惯影响至深,“酒文化”影响根深柢固。在人们日常联络沟通中,酒往往发挥着不可小视的作用,不醉不归、一醉方休等陋习使得不少驾车者在酒桌上不顾行车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这是造成危险驾驶罪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2、驾驶者往往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很多酒后驾驶人员往往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技术过硬,只要小心一点,喝点酒不会产生影响,侥幸自己没有任何问题,只要不被交警查出来就是了。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有麻痹的作用,酒醉后一般人视力下降、触角迟钝,对于行车危险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建减弱,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3、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淡薄。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缺乏了解,对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只要酒后驾驶车辆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导致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发生。

四、危险驾驶行为的防治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敲响安全警钟。借助各种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宣传一些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例,促使机动车驾驶人提升法律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自觉遵守“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原则,主动摈弃醉酒驾驶的恶习。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对酒后驾车这一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从而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行为。

2、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执勤执法,强化安全管理。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始终保持对酒驾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日常检查与集中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驾行为的空间,是醉酒驾驶人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敬畏法律,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自觉改正不良习惯。

3、坚持多方联动,形成综合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的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

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对危险驾驶罪案件办理的联动机制,提高办理这类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特别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是多采取到案发地公开开庭审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有效惩处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行为。 (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法院张立君王莉霞)

编辑:董嫱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