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否该偿还该笔欠款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29 22:59:58 阅读量:

 案情:

2011年12月份,习xx向原告刘xx借款叁拾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同年12月9日,原告即通过工商银行给习xx转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据习xx讲,其收到钱后,因被告邱xx给其介绍能批到煤炭指标,其便按照被告邱xx提供的账号把该叁拾万元打到被告邱xx的合伙人李x的账户。后发现李x涉嫌诈骗(已被判刑),而事发后被告邱xx本人与多名被骗人达成还款计划,所以,放弃了对被告邱xx追究刑事责任,让他在外按期还款。后因原告刘xx向习xx要钱,经原告刘xx和被告邱xx及习xx商议,2013年4月22日,习xx作为见证人,被告邱xx给原告刘xx出具了欠条一份,写清被告邱xx欠刘xx人民币叁拾万元,并愿于2013年12月份前还清。后原告刘xx多次找被告邱xx要求还款,被告邱xx以给原告刘xx打这个欠条是出于无奈,出于解脱朋友习xx的困境,出于对朋友习xx的帮助,因为,是其介绍朋友习xx到西安投资的,习xx的将原告刘xx转给他的叁拾万元打到李x账户上,让李x骗了,被告本人也是受害人,被告本人事实上并未借原告款项等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故起诉法院,请求被告邱xx偿还所欠叁拾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是否该偿还该笔欠款?

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是原告刘xx的钱款是被见证人习xx借去的,被告邱xx虽向原告刘xx打了欠条,但其并未向原告刘xx借款,也从未拿到过原告的款项,所以,原告刘xx应向实际借款人习xx追索欠款,不应起诉被告邱xx。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邱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告刘xx及原借款人习xx在场的情况下,经三方协商,自愿给原告刘xx打了欠人民币叁拾万元的欠条,且习xx将借原告刘xx的叁拾万元是按被告邱xx提供的账户打给李x,从而导致被骗的.被告邱xx本人自愿给原告打欠条,愿意承担归还叁拾万元的责任,对此应予以尊重和认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陕西兴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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