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29 13:36:26 阅读量:
2013年,美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旭阳混凝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美华公司向旭阳公司提供混凝土加工设备,旭阳公司按期支付设备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旭阳公司拒绝支付尾款。
2016年,美华公司将旭阳公司起诉至户县法院,要求旭阳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该案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旭阳公司限期向美华公司支付设备款8万元。
2016年,房地产行业低迷,混凝土公司业务凋零,双方约定给付期满,旭阳公司既未履行支付设备款的义务,公司人员也人间蒸发。美华公司无奈之余向户县法院申请执行。户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着手查控旭阳公司负责人及财产状况,该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零,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多方查控无果之后,户县法院将旭阳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旭阳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信用惩戒,对公司贷款、招投标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乘坐飞机等行为予以限制。
2017年,房地产市场回暖,混凝土行业复苏。旭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瞅准商机,准备将之前的公司重新投入生产。为将旭阳公司投入运营,王某拟向银行贷款,被银行拒绝。仔细打听后才知道是因未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不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入了银行放贷黑名单,其失信行为亦会影响到今后出行、子女上学。
迫于法院信用惩戒的威力,王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愿意履行案件款,请求法院将他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户县法院执行法官收到案件款后,第一时间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放,并对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诫他今后诚信做人,诚信经营。同时,户县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旭阳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删除。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