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22 19:32:33 阅读量:
【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工程公司员工,2015年7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因工死亡。后刘某家属与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遂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刘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590125.48元;并按月支付刘某之子供养亲属抚恤金1500元,至其满足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未央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阅卷后了解到,刘某生前育有一子,今年8岁,刘某与孩子的母亲并未领取结婚证,现孩子母亲下落不明,孩子随刘某之父生活。刘某之父系西安市高陵区某村农民,平时靠刘某供养,亦无其他生活来源。刘某死亡后,其父、其子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生活也陷入困境。工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赔付能力有限。且认为刘某系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某家属已得到事故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不应再向其索要大额赔偿金。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了解案件详情后,主审法官采取“背靠背谈心、面对面谈差异”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开导疏解刘某家属情绪,将调解的话题从刘某与公司负责人在用工关系中的感情方面入手,以“情”、“理”作为突破口,使家属情绪恢复到稳定状态,并同意作出一定让步。另一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从法律、社会伦理道德等方面劝说公司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以负责任的态度和利于纠纷的实际解决,从人文关怀角度适当考虑死者家境及小孩抚养问题等实际困难。
【调解结果】
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解,一步一步地拉近双方的心理预期。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工程公司分三次支付刘某家属共计4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至此,该起工亡纠纷历经两年,终于以圆满化解纠纷告慰死者亡灵。
【案件评析】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刘某因工死亡,其亲属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其家属可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因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最终获得赔偿可能涉及如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及诉讼、执行程序。全部程序下来,少则两三年、多则四五年。在此期间,受伤职工因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给其后续治疗及生活带来诸多困难,也让其对单位积怨彼深,容易引发冲突事件。故发生工伤后,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既能快速获得赔偿,保障合法权益;又能及时修复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此案调解中,主审法官向当事人讲解相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循循善诱地开展教育引导,将双方主张的差距缩小,引导双方互相体谅,然后通过说明纠纷利弊,权衡双方的实际困难,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仅用21天,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庭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