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19 23:28:53 阅读量:
洋县人民法院:高钰晶 彭玲丽
近日,洋县人民法院洋州镇法庭审结一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案件,原、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出上诉。
案情简介: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系房前屋后的邻居关系,原告居住靠后,被告居住在前。原告居住的地势高于被告,因此长久以来就形成了原告家的排水需经过被告家地面下的排水洞排出的情况。近年来,由于原告家养猪数量的增加,因此需要排出的猪圈污水量也变大,被告认为原告家排出的污水严重影响到了被告家周围的环境,进而对原告家的排水行为进行阻止,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保障其相邻的排水权利。
在庭审中,原告孙某诉称经过被告周某家地下的排水通道系历史形成且为唯一的排水通道,被告的阻止行为导致其无法排水的状况。被告周某则认为,对于原告之前的排水行为被告一直给予方便,而现在由于原告家排放的猪圈废水严重影响到了其居住环境,进而才进行阻止的。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法院在查明该案的事实后,判决原告仍可通过经过被告家地面下的排水通道排水,但必须掩埋排水管道并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水;同时被告应停止阻止原告排水的行为。
法官寄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周某应为原告孙某排水提供一定的便利,同时原告在排水时应当尽量避免对被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应给予赔偿。(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