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坪:申请执行超过时效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15 20:13:49 阅读量:

申请执行人吴倩珍(化名)与被执行人曾大雄(化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作出(2002)镇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曾大雄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向申请执行人吴倩珍给付赔偿款9937.7元。200877日,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出狱。给付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2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2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二年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亦未有证据显示本案存在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时效异议依法成立,本院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及时保障自己的权利,在法律规定时效内及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以免丧失自己胜诉的权益。本案中,虽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且本院亦登记立案,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且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即使申请期间超过二年时效,在被执行人没有提出时效异议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提出超过时效;如被执行人提出超过时效异议成立的,法院亦不得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权利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镇坪县人民法院 谌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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