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01 17:31:25 阅读量:
2016年,康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郭某某住院五十多天,花费五万余元,落下下肢瘫痪的一级伤残。康某某因该起事故被公安局通缉追逃,兴平法院判决其赔偿郭某某医疗费等四十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采取了各种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郭某某家属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为彻底化解案件,执行局干警拓宽思维,联合原审判法官从法、情、理等方面做康某某两个儿子的思想工作,多次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和沟通,希望他们帮助父亲履行判决义务,同时规劝父亲投案自首。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康某某两个儿子一次性向郭某某支付15万元赔偿款。考虑到郭某某受伤严重,经济十分困难,法院再对其提供司法救助2万元,达到了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目的。
随后,执行干警借助康某某诉讼代理人,联合康某某两个儿子共同规劝其早日投案自首,承担起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经过执行干警多次不懈地努力,康某某终于醒悟,感觉逃无出路,最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的执行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也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裁)决+N”行为,全力攻坚“基本解行难”的又一战果。
陕西兴平法院: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