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22 15:07:21 阅读量:
日前,淳化法院以被告人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6年12月的一天,刘某电话告知段某称自己手里有一些冰毒,要去段某家中进行吸食,段表示同意后,遂用矿泉水瓶和饮料吸管制作成吸食冰毒的工具,刘某、刘某甲、张某及段某四人在其家中的客厅共同吸食了刘某提供的毒品冰毒。2017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段某以同样的方法再次容留刘某、刘某甲在自己家中客厅共同吸食刘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审理中,被告人段某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悔过,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两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不上诉。(吴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