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小学生课外辅导班意外受伤,阎良法院耐心调解终获赔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06 19:04:47 阅读量:

现如今,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越来越受重视,营造相对安全的成长、学习环境是学校和家长共同努力的目标。当孩子在舞蹈班因玩闹受伤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阎良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小洁(以下人名均系化名)今年7岁,读小学一年级,很有舞蹈天赋,于是家长将其送入舞蹈班学习舞蹈。2016915日,在舞蹈班课间,小洁和小璐(均系化名)在课间玩耍打闹过程中,小洁摔倒,导致骨折。小洁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小洁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之后,因为赔偿事宜,各方争执不下,小洁的家长只得将舞蹈班负责人和小璐、小璐的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0000余元。

案件经审理查明,当天系舞蹈办开班第一天,多名家长因送孩子上课,故教学现场人员杂乱,小洁和小璐在课间玩耍意外受伤,意外发生时小洁母亲亦在场。了解到案情后,办案法官分别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舞蹈班法官向其负责人释明小洁只有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舞蹈班在教学期间对其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意外当天舞蹈班人员杂乱。现小洁和小璐在课间玩闹意外受伤,舞蹈班存在管理疏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法官也向小洁的家长释明,小洁在舞蹈教室同其他孩子追逐打闹时,其也在场,应该有看护监督的义务,故其自身也应承担部分的责任;而小洁是在与小璐玩闹时受伤,作为小璐的监护人小璐母亲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及时解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耐心释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指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诉讼。最终,各方当事人基本的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厘清了自个应承担的责任,当庭达成调解并履行,舞蹈办负责人赔偿小洁各项损失30000余元,小璐母亲赔偿小洁各项损失10000余元,小洁的监护人自身也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洁和小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舞蹈班应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责任,小洁和小璐在玩闹过程中导致小洁意外受伤,舞蹈班存在管理疏失,故舞蹈班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洁和小璐的监护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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