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法院:提供劳务应诚信 胁迫条据属无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26 11:27:03 阅读量:

2017424 日,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驳回原告赵某军要求被告杨某科支付剩余工资的诉讼请求。

201612月,赵某军与杨某科协商由赵正军承包镇巴县中医院医办楼施工工地室内墙地贴砖,由杨某科按照每平方米21元支付工资。此后赵某军组织工人开始贴砖施工。2017年元月16日,镇巴县中医院医办楼工地停工放假,同时杨某科支付赵某军工资1万元。2017年元月27日早晨,赵某军及其工人十余人约杨某科在洋县傥滨见面,向杨某科索要工资。当天,杨某科没有筹集到资金。当晚23时许,赵某军及工人将杨某科带到一家宾馆,逼迫杨某科向其出具欠条一张及违约保证金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镇巴中医院工人贴砖工资壹拾贰万、付款时间212日”,违约保证金内容为“本人按付款时间阳历2017212日,如不付款按照每人每天200元工资支付来回车费”。落款时间均写为2017年元月23日。春节后,杨某科分二次给赵正军支付了69600元。同时,杨某科要求赵某军继续到工地施工,赵某军予以拒绝。

2017217日,赵某军持欠条向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科支付剩余50400元工资。杨某科辩称赵某军将其承包的贴砖工程并未做完,且做的工程量双方未进行核算,其所出具的欠条系胁迫形成,拒绝支付报酬。

我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协商由被告承包镇巴中医院贴砖工程,原告按照每平方米21元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赵某军要求支付工资,但其并未将所承包的工程量做完,且已完成的工程量未进行核算,被告赵某军所持有欠条系胁迫情形由原告杨某科出具。原告赵某军依据被告杨某科出具欠条索要工资,证据不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县人民法院:杨 睿)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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