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05 16:16:19 阅读量:
2017年4月1日,陕西彬县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在街道、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1500元。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的第一起扒窃入刑案件。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6年11月份,分别在我县水口、车家庄街道,扒窃赶集、乘坐公共汽车的三名被害人衣兜内的手机三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遂判处以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