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01 09:08:49 阅读量:
吴起法院 石景云
三好友酒后钓鱼一言不合,被告人便拿出刀具将其余二人砍致轻伤。3月30日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裴建东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386.7元。
2016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裴建东与被害人某、田某酒后到吴起县庙沟镇吴水口村蔡涧坝上钓鱼。 8月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裴建东与田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裴建东便从渔具包里拿出刀子将田某的面部砍伤,后又将劝架的齐某面部、手部及双上肢砍伤。经吴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害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建东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用刀子砍伤他人致二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建东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