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01 08:29:52 阅读量:
近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宋向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宋向与朋友邓亚、邓强等人一起在阎良区某饭店就餐,由于宋向一行人与饭店老板张龙发生纠纷,言语不和,宋向便与张龙发生厮打。该饭店厨师杨月拨打110电话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北屯派出所接到110转警后,该所当日值班民警刘青、张海随即出警赶赴案发现场。民警刘青、张海依法询问了张龙、宋向事件发生情况,并告知打架双方如有受伤可以先行前往医院检查,之后再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宋向认为民警处理不公,拒不配合,与民警发生争执,导致案发现场聚集群众围观。民警依法对其口头传唤,让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遭到被告人宋向强烈反抗,被告人宋向用拳头、用脚踹等方式殴打民警刘青、张海头部及腹部,致民警刘青腹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民警张海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面部抓伤。后被告人宋向在民警的劝说下,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讯问,被告人宋向对其妨害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宋向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西安市阎良法院:李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