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两车主发生事故双方私了 显失公平法院撤销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01 06:20:57 阅读量:

 清明小长假眼看就要到了,在这草长莺飞,风光旖旎的人间四月天,你是否已制定了一个周详的出行计划,或是回乡祭奠逝去的亲人,或是带着家人一览祖国的大好河山,放松一下在工作中疲惫的身心?那你又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我国道路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让自己的出行多一份安全保障?下面,让小编带着你,从一则案例中了解一些机动车安全出行中的法律知识。

20158月的一天,李磊驾驶刚买的小型客车正在掉头时遇到了骑着摩托车的王利,两车相撞致使王利受伤。事发时,李磊的小客车没有号牌,也没有购买保险,而王利骑的摩托车逾期未检验,且王利无摩托车驾驶证,事发时也没有戴头盔。事发后,李磊和王利没有及时报警请求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而是私下达成协议,约定:李磊一次性给王利5000元了解此事,双方不再报警,之后就该事故双方不再有争议。随后,王利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且其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王利觉得5000元根本不够支付其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故一纸诉状将李磊诉至阎良法院。

庭审中,王利坚持认为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应该予以撤销,而李磊则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然签了就要履行,王利的各项损失费用跟他没有关系,他不应该承担责任。该案件的承办法官详细地了解了事发的经过,并到现场勘验了事故车辆,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法官认为王利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且已构成伤残,双方达成的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等,故依法撤消了该协议。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因事发时李磊没有购买保险,故法院最终判决由李磊赔偿王利本起事故各项损失费用的50%。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自觉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

在此小编想通过以上案例提醒广大节日期间的出行人员:一、安全出行的首要条件是出行车辆和人员必须要具备合法的出行资格,车辆要有牌照,驾驶人员要具备与其驾驶车辆相匹配的驾驶资质,机动车辆要有行驶证、驾驶证,摩托车驾驶人要佩戴头盔等等;二、遵守交通规则,购买交强险,并按期年检,确保车辆处于保险期限内;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切记不要慌张,一定要保护现场,并且及时报警。最后,小编祝愿大家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清明小长假!

 

西安市阎良法院:亓锦  张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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