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30 11:51:52 阅读量:
吴起法院 石景云
在公交站点,被告人趁被害人等车不备,将其随身包内手机盗走,后被抓获并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3月29日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飞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李飞在吴起县景辉大厦公交站点,趁被害人不备,从其随身携带的皮包内窃取银灰色VIVO直板手机一部。后被吴起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 127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