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20 10:41:38 阅读量:
车主下车不锁车门按理来说应该是小概率事件,可是这位“幸运”的窃贼却屡次行大运,趁机盗窃车内财物,粗心的车主该长点心了。3月20日,陕西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梁天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天猛在三原县渠岸乡丰原小区,挨个拉拽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车门,随后发现被害人赵辉的北斗星轿车副驾驶门未锁。梁天猛便拉开车门,将赵辉放在该车档位杆上的一部黑色红米1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梁天猛行至三原县丰原路与东三路十字,挨个拉拽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车门。发现被害人徐金的捷达牌轿车副驾驶门未锁,便从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盗走一部白色华为C8815手机,赃物已被追回退失主。经鉴定,被盗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2015年冬季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梁天猛步行回三原县渠岸乡明林村其租住房,途中发现停放在明林村新世纪幼儿园门口北侧的被害人钱欧的重庆长安微型车驾驶室门未锁,随后梁天猛在该车副驾驶室前边的手扣内盗窃灰色CASI0牌EX-H5数码照相机一台,赃物已被追回退失主。经鉴定,该数码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50元;2016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梁天猛窜至三原县城关镇大庆路,挨个拉拽路边停放的轿车车门。发现一辆白色的广汽传祺越野车车门未锁。梁天猛便上车将被害人郭俊放置在该车档位杆后边工具箱里的一部白色三星GT-18552手机盗走,赃物已被追回失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天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吕鑫 唐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