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15 18:08:51 阅读量:
近日,西安市张家堡法庭刘瑜法官受理了一起原、被告均是七十多岁老年人的离婚案件。受理该案件后,刘瑜法官先翻阅案卷,找出案件矛盾焦点。原、被告系同学及同桌,自幼相识,后于2000年再婚重组家庭,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且因经济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在2007年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原告诉请,但自此双方便分居生活。2008年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因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在这往后的十年间,双方也无任何联系,虽经双方亲属劝说,但是关系仍没有修复。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感情问题,被告总是避而不谈,无奈之下,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刘瑜法官在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表示其身体不好,委托其子来处理离婚事宜。首次庭审中,被告之子代表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但因被告本人未到庭,亦未有书面陈述,刘瑜法官要求被告必须到庭。被告到庭后,表示财产处理方面不能满足其要求,坚持不同意离婚。刘瑜法官便从双方同学情谊着手,引导原、被告回忆青春岁月及美好时光;在两人情绪稳定下来后,又给二位老人分析了现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原、被告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刘瑜法官又拿出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二人一一释明,并从二位老人目前身体、经济、生活等状况进行分析,最终原、被告相互谅解,达成调解意见。
老年人再婚感情基础一般都比较脆弱,处理再婚老年人离婚纠纷,要分析离婚原因,根据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并将调解贯穿整个诉讼阶段,引导双方相互克制,相互忍让、相互理解、互利互让,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调立场,逐步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和消除双方存在的分歧,实现调解的目的。(张家堡法庭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