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行动 西安雁塔法院与您同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14 16:38:21 阅读量: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我们雁法在行动”:雁塔法院将于今日下午15时公开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官方微博也将会进行图文直播,望广大网友届时关注。

维权行动,我们与您同在!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原告刘某某、姜某购买被告陕西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所售商品“鑫福来婴幼儿清清宝”固体饮料,分别花费1824元及1178元,该商品标明适合6个月-5岁婴幼儿食用,配料表:葡萄糖、莲子芯提取物、金银花提取物、山楂提取物、蜂蜜粉、低聚果糖(双歧因子)、麦芽糖提取物、陈皮提取物、DHA、β-胡萝卜素。生产厂家为博罗县罗浮山岭南保健品有限公司。购回上述涉案产品后,原告将部分产品送于亲友,并打算将一部分产品过节送于福利院及儿童村的孩子,但亲友给自家宝宝食用后,反映宝宝出现腹泻、呕吐、莫名哭闹等身体不适情况,原告通过咨询和查找资料,发现涉案产品“鑫福来婴幼儿清清宝”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经投诉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告知被告所售产品不是外包装标柱生产厂家生产,被告进购涉案产品资质和手续不合法;产品配料表中“莲子芯提取物”属于中药材,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等综合评价的确定,不得添加在食品中;涉案产品作为固体饮料,配料中的“低聚果糖(双歧因子)、DHA”系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配料表中标柱含有“β-胡萝卜素”,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明具体含量;涉案产品另存在未按执行生产、执行标准过期作废的违法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与责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购物款并进行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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