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谈基层法官的调解能力培养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3-13 21:18:15 阅读量:

 

    黄志丽是基层法院的一名普通的法官,《海峡通讯》在以“时代楷模黄志丽:守护正义传递温情”为题的报道中这样写到:即使案情简单,证据确凿,她也不轻易敲槌。如果心结没有打开,解开了法结又有什么用呢?因此,她把每一次走访当做“走心”的桥梁,把每一次庭审当做道德的讲堂。

    通过对黄志丽审判方式的研究我们发现,黄志丽的办案方法是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以至于她从2002年以来,办结5000多件案件,没有发回改判、没有信访投诉。正是她巧妙的运用了调解工作才使得当事人即解开心结又解开了法结,使得案件即使是判决,也让先行的调解工作化解掉当事人的疑虑,及时预防了当事人在结案后因为不满审理结果而上诉、信访。经济转型与司法改革之际,基层法院正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困境,正处于矛盾化解的高峰期,黄志丽的审判方式对当前基层法院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黄志丽审判方式的研究推广具有现实的意义。黄志丽审判方式的精髓之处在于调解,多年的办案经验让她养成了善于运用调解的思维,不断的总结让她形成了一套经验式的调解方法。调解是基层法官必不可少的办案技巧,调解能力的培养是让基层法官能够灵活运用调解技巧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文中,笔者将结合黄志丽审判方式来浅谈基层法官的调解能力的培养。

 一、首先,要培养法官树立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意识。

    芗城区法院副院长陈成刚说,共事10多年,才发现黄志丽做每件事情都比别人多一点认真,对案件多一点细心,对老百姓多一点热情,长期下来,这些“多一点”就让她完全不一样了。[1]黄志丽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意识决定了她的工作成绩能得到人们的认可,由此可见态度决定一切。只有树立了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意识,才会让法官有担当,才会让法官有激情去完美的处理案件,对于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心态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比如说,对于一个离婚案件来讲,责任意识强的法官会从多角度做调和工作,即使不能和好也是尽力利用调解的方式让当事人妥善处理婚姻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这样的工作态度有可能挽救一个家庭或是让破裂的婚姻好和好散,不给当事人心里留下阴影和隔阂,让案件得到平和处理;缺乏责任意识和工作态度消极的法官,也许会以结案为目的,让先行调解流于形式,最终直接开庭以判决离婚或是不离匆匆结案,这样的工作态度所导致的是案结事未了,当事人的心结没有打开,有可能会因为双方怨恨而产生新的纠纷。对比这两种处理案件的方式我们不难发现,不同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意所导致的结果相差甚远。因此,调解能力的培养,首先要鼓励、引导法官树立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意识,工作方法决定的是干的好与坏的问题,而工作态度则决定着想不想干好的问题,借鉴黄志丽法官的审判经验,首先就得推广和发扬她的这种工作态度,让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多一些人文情怀,注重调解,注重从化解心结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二、其次,要培养法官具有一定的“亲和力”。

     黄志丽法官说:做好新时期的法官要有悲悯之心,法律是威严的,表面上是冰冷的法条、法规、司法解释等,但法官有悲悯之心,就会对人民群众的困难感同身受,就会在工作中去探索各类案件的共性和特点加以总结,就会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驾驭法律及调解案件的能力。[2]黄志丽所说的悲悯之心实际就是法官应当具备的亲和力,也许有人会问,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当事人形形色色,每个人的脾气都不尽相同,面对有些当事人法官可能是想哭的感觉都有,怎么可能还谈的上“亲和力”呢?但笔者所指的“亲和力”并不是要求法官在当事人面前要强颜欢笑,与当事人拉扯关系,而是法官在面对当事人时候所应当具有的交谈方法和沟通技巧。事实证明,大多数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之初都是对法官带有一种怀疑的态度,更甚至是对法院有一种抵触情绪。面对这种情况,法官就应当表现出亲和的一面,认真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注意交谈过程中表达方式乃至语气的轻重。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一句话语而恼羞成怒,事实证明,每一个当事人在与法官的交流的过程中都期望自己的观点能赢得法官的认可和赞同,这是人之常情,我们不可苛责。但作为法官,在与当事人接触之际就应当有此预见性,我们可以通过和当事人聊工作,甚至是聊生活,通过聊天的方式来达到互相的了解。通过交谈,法官可以更好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状况以及一些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信息,当事人可以通过交谈感受到法官也是和他们一样需要承担工作的压力,需要维系家庭生活的一个普通人。如此以来,相互了解会让彼此拉近距离,让当事人放下不必要的戒备之心,排除心中的怀疑。与当事人建立信任之后,法官再进行法律观点的积极释明,就为调解工作埋下了伏笔。法官的“亲和力”实际上是沟通技巧的一种体现,黄志丽在审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中,被告因病长期住院治疗,她到医院了解情况的时候,见当事人无法自己进食,便主动给当事人喂食,这样的举动让双方当事人都深为感动,她用细微的行动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沟通的桥梁,为案件调解创造了机会,黄志丽的这种沟通方式便是法官“亲和力”的体现。孙子曰:“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上上策”,这体现了“攻心”的重要性,法官倾听当事人的诉说,感受他们的难处,表现出理解和同情,在体谅和沟通中寻找共同语言,建立信任,帮助他们调整好诉讼心理,把他们的诉求引导到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其调解工作便水到渠成。这个过程其实质就是利用“亲和力”达到攻心的效果。

     三、再次,要培养法官具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

黄志丽法官曾这样写到:转型期的社会仍然具有乡土社会、情理社会的浓郁特征,这决定了发挥传统审判经验、不脱离群众办案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我办这件赡养案子就是将案件带到了村子里,借助邻里、借助村委会、共同调解、开导,最终实现和解,这种借助群众力量实现案件调解与普法双赢的方法在实践中屡试不爽。[3]黄志丽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就是发挥了组织协调能力,利用外力帮助调解案件。在基层法院,我们天天面对的是普通的老百姓,他们具有自己的社会圈子,具有不同的风土人情,他们需要法官解决的大多是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在处理这些矛盾纠纷中,法官如果仅仅是坐堂办案,便很难达到调解的预期目标,法官还必须学会从当事人身边挖掘有价值的信息,通过当事人熟知的人,信任的组织,以及民间机构来参与案件的调解,这些参与调解的人或组织就好比翻译一样,把法官想要表达的法言法语翻译成他们能够听得进的语言,与此同时,利用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积极给当事人解心结。这种借用外力的调解方式往往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与相关人和组织的沟通过程中怎样能让他们积极配合工作,这需要法官去主动探索。黄志丽法官成立了很多“黄志丽法官工作室”,她将工作室设在最基层,把与老百姓、基层组织的接触变成零距离,这种方式让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迅速组织起有价值的社会资源,让这些力量和法官的力量形成合力去化解矛盾,这种办案方式就是协调组织、整合资源。对于基层的大多数法官可能经常会因为任务繁重而迈不出法院大门,但至少我们可以利用下乡送达和调查之际、利用“一村一法官”的桥梁,多了解些风土人情,多与基层组织亲近,为案件的协调处理打下基础。

    四、最后,要培养法官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

 黄志丽法官说:“一个有经验的法官应当在充分调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社会生活经验,分析可以借助的社会力量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判断案件是否有调解的可能”。所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工作并不是一团和气的和稀泥,而是带着问题去找答案。有些法官会认为调解和案件调查是相互独立的过程,但恰恰相反,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调解必须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平、公正,才会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不损害法律的威严。反复的调查研究即是法官心证的过程,只有事实确定后,在加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法官才能知道真实调解的底线。把握了调解底线才会对案子的走向做出合理的判断,能调解的竭力调解,确定不能调解的及时开庭判决,这样就为办理案件节省了时间,防止法官步入久调不决的误区。

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黄志丽法官的审判方法正是她多年来一丝不苟的法律经验,是传统审判经验与规则之治的融合,黄志丽的审判方法对基层法官的审判工作具有针对性的现实指导作用,她的民事调解经验是其审判方法的精髓,也是基层法官的调解思维培养和调解能力提升的生动教材。我们不希望复制出千万个黄志丽,但我们希望能涌现出千万个像黄志丽一样专注的创新型法官。  

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作者姓名:党泽猛  


[1]《知心法官黄志丽》,海峡通讯2015年第2期,第46

[2]《黄志丽:悲悯之心赋予法律温度》,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355日总第87期,第12

[3]《“最美基层法官的”的民事调解经》,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445日总第98期,第72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