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1-23 17:12:32 阅读量:
西安市阎良区某镇在2002年进行招商引资时,引入了瑞土公司在当地某村种植中草药。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该村二十余户村民与瑞土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瑞土公司以每年每亩300元的租金承租位于该村的103亩土地,租期为25年。后因市场行情变动,村民要求将租金调高,双方协商不成。2014年8月,二十余户村民将瑞土公司起诉至阎良法院,主张将租金由每亩每年300元调整至每亩每年1300元。阎良法院在实地走访,并详细调查后,判决将租金调整至每亩每年1000元。瑞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案后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后,阎良法院多次召开会议,商讨案件办理思路。因涉案合同在签订时存在瑕疵,同时随着近年来国家土地政策的变更,土地租赁行情出现重大变化,关于村民一方提出的情势变更原则在本案中是否应当适用成为了案件办理的争议焦点。合议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上级部门报请。期间,村民们与瑞土公司工作人员曾发生冲突,同时,数十村民屡次至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当地成立了专门协调小组处理此事。在此情况下,阎良法院一方面加快办案节奏,向上级法院履行报请程序,另一方面对村民作安抚工作,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协调和解此事。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阎良法院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大调解力度,希望能为双方找到一个适中的办法破解困境。终于,在多次的协调、沟通后,临近2017年春节前,这起前后历时两年半,召开协调会数十次的积案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均同意对合同部分条款作出变更后,继续履行原合同。
矛盾成功化解后,该村村委会张主任紧握承办法官的手表示:“感谢阎良法院,这个大困难终于解决了,村民们总算能过个安心年了!法官们辛苦了!”
西安市阎良法院: 何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