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一牌友好心见证成被告 难脱担保受煎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1-19 16:02:49 阅读量:

 沈慧是赵峻妻子文澜的牌友。20155月的一天,两人刚打完牌,文澜便热情邀请沈慧,说:“走,走,给我帮个忙,到我家去一下。我老公借人钱,人家不放心,你去做个见证。”沈慧推辞不过,便来到沈家。

到家一看,林锋(出借人)和赵峻正在沈家等候。见沈慧进屋,赵峻忙说:“嫂子,来,来,你在这里签下字。”沈慧问:“签字,负责任不?”。赵峻答道:“不用,不用。你,仅仅是个见证人。”沈慧听后,便在条子上签了字。得知,赵峻已拿到钱,沈慧便放心的回家了。

时光荏苒,转眼一年就过去了。20166月,沈慧突然接到林锋的电话,说是要她还钱。沈慧不解,林锋说:“你是担保人,赵峻不还,你就应该还钱。”原来,在外包工的赵峻因资金紧张,向林锋借钱。林锋讲:“借可以,但必须有担保。”赵峻说:“担保,这好办!”听文澜讲其牌友沈慧出手阔绰,赵峻便如此这般,给文澜耳语了一番。文澜叫来沈慧,沈慧以为是见证,就在条子上签了字。但,在沈慧走后,赵峻便在沈慧的名字前面又加上了:“担保人:”

20169月,林锋将赵峻和沈慧诉至法院,庭审中,林锋和沈慧各执一词,因赵峻缺席。法庭就沈慧是否系林锋与赵峻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保证人,及保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调查。经查,法院认为:林锋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赵峻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质证的权利。该借条经沈慧质证,其质证意见为:“借条上沈慧的签字和捺印属实。但沈慧在签字和捺印时,借条上并没有 ‘担保人:’的内容。”对此,经法院释明,沈慧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和其他证据。因该借条系原件,借款人处有赵峻签字和捺印,担保人处有沈慧签字和捺印等印证。据此,法院确认:沈慧系林锋与赵峻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保证人,林锋与沈慧订立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遂判决:沈慧对赵峻的2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沈慧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沈慧咨询了律师,才知道现在想否定原告的证据,已经难于上青天。遂,撤回上诉,自叹:“牌友不可信,签字需谨慎。”

         西安市阎良法院:李子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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