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两好友供货约定不明隐祸患 对簿公堂失伙伴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1-19 15:55:49 阅读量:

    步池奎与詹丕仪相识逾十年,一直保持稳定的蔬菜供应关系。2016年初春时节,两人会同好友何诗络共赴西安阎良区蔬菜基地考察辣椒,基于长期信任,步池奎与詹丕仪当场达成关于辣椒买卖的口头协议,约定由詹丕仪负责发货,步池奎自行运输并出售辣椒。

2016413日,步、詹二人就辣椒价格、品种等经电话沟通达成一致,但并未对辣椒质量及违约条款明确约定。201641314日,詹丕仪依约向步池奎发货,詹丕仪在确认对方收到货物后多次催促,要求支付货款。但步池奎以14日发货的辣椒质量较差、无法销售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詹丕仪与步池奎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步池奎接到诉状后盱衡厉色,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并要将官司进行到底。

庭审当日,步、詹二人如期赴诉。辩论阶段,围绕原告提供的第二批货物质量是否存瑕疵、被告方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法庭最终以被告方对货物质量存在瑕疵的主张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为由,最终判决被告步池奎支付原告詹丕仪买卖合同价款95510元及利息。

领取判决书时,步、詹二人四目相对,昔日好友相扶相帮,因协议约定不明而对薄公堂,不禁感慨万千,双方坦言:都是约定不明惹的祸啊!

法官说法: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产品质量瑕疵约定不明而引起诉争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春夏季的鲜果蔬菜类买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难免出现变质、毁损。因此,买、卖双方不能只盯着货物的价格、品种等常规项目,更要对货物的交付、风险转移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如此才能避免纠纷,顺利交易。

   西安市阎良法院:马笑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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