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1-16 18:03:16 阅读量:
13年前的1994年初,张媛与赵琛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次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1998年5月,双方女儿赵琳出生。1999年10月,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赵琳随其父生活。离婚后,张媛外出生活。2014年3月,张媛念及孩子,遂回家生活。期间,张媛以与赵琛做生意为由,举债8万,至今未予清偿。
2014年9月,张媛与其女赵琳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其女为断绝关系,一怒之下,按张媛要求书写了借条一张,载明:“借张媛8万,次月还清。” 赵琛回家后,劝说无果,遂按张媛要求,将其女所打借条,又重抄一遍,交给张媛。张媛持条离家,赵琛顿感生活无望,遂欲服药自杀。后,赵琛经医院抢救生还。
因赵琛对其曾借张媛之弟的2万债务一再抵赖,张媛苦于没有证据。但张媛想起赵琛立有的这张8万元借条,一气之下,持条将赵琛诉至法院。因赵琛缺席,一审判张媛胜诉。赵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因赵琛提交证据,二审发回重审。
重审中,一审从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借款用途、交付方式,并结合借条内容、交付细节、纠纷起因、抢救经过等,综上认定:张媛主张其与赵琛间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没有事实依据,遂驳回张媛的诉讼请求。张媛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该案经二审审理,双方历时两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维持原判。
接到终审判决,赵琛叹道:“感谢法院还我公正,以后再不敢糊涂做事了!”
西安市阎良法院:李子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