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1-13 10:47:11 阅读量:
“我已顺利完成你院委托的调查事项,今天特来回复调查结果。” 1月12日下午,一起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调查令的调查结果时说。
2016年12月21日,汉滨区法院在办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自建房屋和小型汽车等财产,但不能确定该财产是否系被执行人寇某实际所有,为了准确把握财产线索,节约执行资源,该公司向汉滨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其代理律师自行调查寇某的车辆和房产情况。经该院执行局审核,本案符合条件,于是决定在执行案件中首次签发了3份调查令。执行案件调查令的签发,充分调动了律师的积极性,也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了案件执行效率。
据悉,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部署,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下发了《关于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并在全省试行。执行案件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案件执行终结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法院签发调查令,指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制度。《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证据的调查收集,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法院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