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1-05 17:43:24 阅读量:
近日,河南省光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的案件,依法判决韩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祝某与韩某旧房相邻。2011年5月,祝某与韩某签订协议,将老房交给韩某,连同韩某旧房一起由韩某从事房产开发,协议约定开发后的房屋一层以上为住房,底层为车库,一层西户归祝某所有(建筑面积不小于142平米),另加车库一间(保证停车,位置在祝某住房下面选择),交房时房屋内墙、顶棚、墙面、地坪抹灰完成,上下水通、电安装到户。还约定,办理房产证时由韩某提供土地证、规划证等各种手续,费用由祝某承担。
2013年10月房屋建成,车库四间、每层两套房共计六层十二套房,楼梯在中间,整栋楼外墙贴瓷砖。房屋建成后韩某按协议约定将一层西户给祝某,现在祝某已装修入住,祝某现使用西边第一间车库,已简单安装水电使用。但是韩某并未按照协议给祝某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的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准建证等证件,房屋面积不够,车库进不了车,车库门前地坪没有硬化,也未按约定完成通水通电,给祝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祝某将韩某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韩某调换车库、维修房屋、清除砂石等建筑垃圾,同时向祝某支付水电安装等各项费用3637.50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祝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法院依法向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韩某拒签,到期后韩某仍未履行。
法院认为,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韩某从事房地产开发,具有一定的经济履行能力,但对3637.50元的小额债务却拒不履行;除此外,判决确定的其他部分义务为行为履行,韩某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破除执行难,实现无执行积案,光山法院将继续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统计,2016年光山法院执行案件共计1256件(含2015年旧存),现已执结988件;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1281名,通过各级媒体平台曝光“黑名单”十二期累计共二百余人次,曝光率103.1%;依法对151名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已移送拒执犯罪线索46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6件,其中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10起,检察院提起公诉10件,被法院依法判处10件10人。
(作者:段祖号 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