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安康一老赖获刑悔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1-03 12:02:25 阅读量:

   2016年12月3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对汉滨区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该院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何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相邻而居,后因道路通行权问题发生纠纷,何某某以排除妨害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和清理在何某某通行道路上的围墙、砖头、石块等相关实物。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上诉,2014年6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何某某于2014年7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8月,该院依法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某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在责令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明确拒绝履行判决,并以跳楼自杀相威胁。后执行人员三次强制疏通了何某某的通行道路,并责令被告人杨某某不得再堵塞通道,但待法院执行人员离开后,杨某某又三次将通道封堵。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正式实施。2016年7月26日,自诉人何某某向该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为慎重办理该案,该院院长邬一波担任审判长,与1名法官和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8月该院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了自诉状。2016年11月,该院第四次强制执行后,被告人杨某某再次用砂石料将自诉人何某某通行的道路堵住。后在该院于2016年11月17日通知杨某某开庭后,被告人杨某某自行将堵在自诉人何某某通行道路上的砂石料予以清理。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四次对抗法院执行,公然藐视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同时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在开庭前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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