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30 18:04:10 阅读量: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黄某某抢劫金店案于2016年12月28日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 。
被告人黄某某酒后起意,预谋抢劫金店,并准备了斧头、口罩、衣服等作案工具,于2015年12月30日20时许,骑电动车至西安市渭滨路“老凤祥”金店门口,用口罩蒙面,并持斧头冲进店内,用斧头砸开玻璃柜台,抢走黄金项链约18条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将所得部分金项链拿到金店加工制作了二枚金戒指,又将部分黄金项链以1.6万余元的价格销赃。后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作案嫌疑,遂电话传唤被告人到案,被告人接到电话后来到未央分局徐家湾派出所,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抢劫金店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办案民警在其住所将所抢15条金项链查获。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其退赃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斧抢劫金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公安机关尚在排查案件时,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鉴于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且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西安未央法院刑庭 康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