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对被告人多垫付医疗费等如何判决更能彰显效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28 11:11:49 阅读量:

 议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对被告人多垫付医疗费等如何判决更能彰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

 本院在审理一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及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住院结算单费用是7130.25元,但原告诉讼请求只是4655元,其中被告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给原告垫付门诊医疗费455元,给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元,原告给被告李某某写了收款收据。原告当庭对被告李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也认可,但原告诉讼请求仅仅要求支付自己在医院支付的医疗费4655元,理由是他不愿意按医疗费总数7130.25元缴纳诉讼费。

    因被告李某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投 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本次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不用承担医疗费及其它费用。被告李某某当庭陈述要求某某保险公司返还自己垫付的4655元,原告张某某当庭也表示同意,就本案的判决方法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实践中大体有以下三种:

    一、 原告诉讼请求包括被告司机垫付的费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付原告,垫付的被告人私下和原告协商追回。

    二、原告诉讼请求包括被告司机垫付的费用,垫付的被告人当庭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垫付多余的费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把垫付多余的费用直接给被告司机。

   三、原告诉讼请求不诉被告司机垫付的费用,法院不判决垫付的费用,认为是另案,垫付人自己按保险法找保险公司支付多余垫付的费用,或者另诉保险公司。

    本人一贯做法是一并解决原告和被告人及保险公司纠纷,这样既便民又节约司法资源,且社会效果好,既不违法又合情合理,有利于激励事故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医疗费,积极垫钱抢救伤者,排除多余垫付费用追回麻烦后顾之忧。

    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有时也认为法院不应一并处理被告人垫付的医疗费,理由是,本案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基于保险公司是保险人,按保险法规定代被保险人直接给受害人赔付损失,不应一案处理被告人垫付被害人的医疗费,这属于借贷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不应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给付被告人;还认为被告人也不能反诉,反诉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此案一个是事故责任纠纷,一个相当于借款纠纷,故认为不应一并审理。

   笔者分析:作为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的费用不管给原告还是给垫付的被告不是一样吗?为何有不同意见呢?答案是不一样的,理由是:

   一、被告拿着垫付的医疗费找保险公司支付垫付钱,就意味着主动权在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的规定;被告人垫付的医疗费数额超过交强险10000元 以上的费用,要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支付,按保险法约定,要扣除(10-20%的非医保用药,

    二、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认为治病要紧,一般不考虑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再者,法官也没有非医保用药这方面的知识,没法扣除。曾经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就受害人用药要求法医鉴定非医保用药部分,鉴定部门认为,非医保用药不属于鉴定范围不予鉴定。作为保险公司在自己处理非医保用药方面也是不专业,只得按(10-20% 扣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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