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21 16:58:05 阅读量:
本网讯(通讯员 王彪)近日,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村民李小霞以村领导杜本山在村民会议上宣称其已离婚,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村领导诉至法院。最终,勉县人民法院褒联法庭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5日晚,杜本山组织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商讨分配土地补偿款,会议决定给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1000元。杜本山同时宣布因李小霞已离婚,不给李小霞分配土地补偿款。李小霞认为自己并未离婚,杜本山在村民会议上宣称其与丈夫已离婚一事不实,杜本山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杜本山在村民会议上向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3000元,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霞虽因婚姻纠纷诉至法院,但法院并未判决李小霞与其丈夫离婚。杜本山在未核实李小霞婚姻现状的情况下,在村民会议上错误宣布李小霞婚姻现状,不给李小霞分配土地补偿款。这种事实的发生是杜本山在工作中的疏忽、过失行为所致,主观上并没有贬低、毁损李小霞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李小霞的人格尊严造成贬低、诋毁,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没有给李小霞造成精神损害。杜本山的行为不构成对李小霞名誉权的侵害。李小霞未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可通过其他途经或另案诉讼方式解决。故对李小霞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驳回李小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