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新型的司法送达方式浅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12 20:16:48 阅读量:

 勉县人民法院  王彪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各类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因此,大量的案件涌入基层法院。201551日至2015630日,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2251629件,同比1773255件,增长11.4%。其中,民事案件1618293件,同比1348797件,增长20%,环比1509037件,增长7%;行政案件53544件,同比22915件,增长73%,环比30987件,增长73%。每件案件处理的必要前提是看似简单而意义重大的“送达”。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有效的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随着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加剧,每个民事案件先由承办人进行直接送达已不现实。2005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各地法院相继采用法院快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这样的送达即能减轻法官负担,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逐渐成为法院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外的另一种行之有效的送达方式。近年来我国城市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加快,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多不一致,当事人有意不配合人民法院送达,躲避送达,有关单位不配合等现象屡见不鲜。《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已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法院案件日益增长送达的需求。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一线法官,深知送达之苦、之累、之难,更深知,法院的任何一项新举措要想能够得到施行,都必须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解决一线法官的实际工作需求,提高司法效率。如何完善和发展新型的送达方式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竞争,引进民营快递公司,提高邮寄送达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2005年左右,民营快递公司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发展还不成熟。中国邮政必然成为人民法院首先的快递企业,中国邮政也成了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定企业”,但送达质量低,相关服务跟不上,送达效率低,送达不规范等缺点不能得到有效改善。近些年,民营快递企业飞速发展,如有口皆碑的“顺风快递”逐渐成为快递行业的领头羊。每年全国法院在邮政快递上支付的费用应是一笔不小的数字,这笔费用对各大快递公司来说绝对是一块“肥肉”,法院与其花费精力培训快递企业和提出建议让其改变工作质量,不如法院放宽邮递企业,引入其他快递公司,迫使想入围的快递企业对现有的工作管理方式进行提升。这样法院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出了“邮递费”也能得到更好的邮递服务。

二、采用电话录音和法院平台短信送达,节约送达成本,减少送达纠纷。在一件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多次送达法律文书的现象,如重新指定举证时间,复庭,领取法律文书等,这些诉讼的必经程序都涉及到送达。有些当事人在初次应诉时还配合法院的送达,但随着案件的处理,躲避送达、不配合等现象屡见不鲜。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了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传唤时即可以采用此种送达方式,即经济又快捷,也可提存保存。这些行为即证明法官送达事实的存在,也避免了某些当事人逃避诉讼致使案件无法得到快速审理,有利于案件的高效快捷处理。

三、采用新型的通迅工具送达法律文书。互联网时代下,QQ、微信这些新媒体以特有的魅力逐渐成为个人日常交流沟通的工具,利用好这些新媒体有助于办案法官及时高效的化解矛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告知权利和义务,可以采用QQ、微信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这样即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也提高法院的送达效率。

四、完善大数据平台,联网公安户籍和工商登记平台,减轻送达负担。通过当事人户籍和注册所在地进行送达,法院往往通过奔跑公安户籍部门和工商部门进行查询,随着法院大数据平台的建立,应加强公安户籍平台和工商部门的联网,通过法院自有的平台就可以查询当事人的户籍及工商注册所在地,这样也可以减轻送达压力。

上述所简要讨探的司法送达方式虽然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瑕疵,但本文着重于解决送达的实用性、灵活性,着重于司法效率的提升,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从而推动社会各界认识到送达存在的困难,对送达方式有所改进,使司法送达的方式逐渐丰富起来,即体现出程序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

 

注:此文主要数据引用于《中国审判》2015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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