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05 15:23:34 阅读量:
周至法院 何军林
互联网时代,QQ群微信成为社会公众的公共信息平台。发布真实信息,播放无损于他人的言论,提供社会的正能量利国利民利己。散布虚假言论,毫无根据的评价,或诋毁或诽谤,轻者构成民事侵权,承担民事责任,重者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原告某技术学校唐某诉唐某侵犯名誉权案件。原告系某职业技术学校,被告唐某原系该技术学校的教职工,主要从事汽车专业教学工作,在学校安排下从事招生宣传工作。2016年7月18日因工作不力被学校辞退。次日,唐某即在其自建的师生QQ群里发布诋毁学校的言论,称“该技术学校根本就没有汽车专业,没申请下来”;“不要去技术学校了,毕业证是骗人的”;“转学,或直接去修理厂”;“去别的技术学校吧,要不去修理厂”;“实习还要扣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的管理费,拿到手里的只有1800-2200,其实工资要3000-4500左右”等等。有学生向学校询问毕业证真假之事,学校了解到唐某在该QQ群里的发言,决定由副校长与唐某联系,劝其停止侵害,被告不听。2016年7月22日,学校进行了报警,警察调查属实,唐某即关闭了该QQ群。
审理查明,被告唐某在QQ群里发布散布虚假言论,诋毁、诽谤学校,引起学校一些学生和家长产生退学思潮,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侵权事实。遂判决: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华商报》刊登公告,为技术学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公告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二、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技术学校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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