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29 15:21:55 阅读量:
11月29日,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欣欣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
另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欣欣因盗窃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欣欣已退还被害人张庭被盗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欣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欣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欣欣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咸阳市三原法院 徐微娜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