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25 14:56:19 阅读量:
陕西勉县法院 王彪
本网讯(通迅员 王彪)谈婚论嫁的情侣分手后,男方追讨见面礼,将昔日恋人诉至法庭。11月23日,勉县法院成功调解徐小伟诉李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李丽返还给徐小伟见面礼7000元。
2014年10月,徐小伟和李丽经人介绍相识后倍感投缘,便相约见面,相互了解后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徐小伟家人见两人相处不错,便邀请李丽到家“看屋”并谈及结婚一事,徐小伟按当地习俗给付李丽10100元,寓意“万里挑一”。“看屋”后,两人均外出打工,通过电话及微信、短信保持联系。2015年11月,两人因为商谈买房一事争吵后产生隔阂,逐渐不再相互紧密联系。2016年7月,徐小伟得知李丽已和他人结婚,徐小伟震惊之余,上门追讨见面礼和其他财物。徐小伟认为,既然李丽已和他人结婚,她理所当然应当归还见面礼,但在村、镇组织的多次协商中均遭到了李家的拒绝。于是,徐小伟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李丽告上法庭,追讨见面礼10100元。
办案法官了解初步案情后,通知徐小伟和李丽到庭调解。李丽方辩称,见面礼是要弥补自己和徐小伟谈婚不成的“青春损失费”,所以不予返还。为转变李丽的思想,法官给其释法析理,李丽终于明白,谈婚只是相互了解的过程,双方谈婚有可能走进婚姻殿堂也有可能缘份未到不再往来,谈婚未成不存在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李丽同意当天给徐小伟返还7000元见面礼,徐小伟念及双方相爱一场,同意了这一意见。(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析法:婚约财产纠纷一般是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对方处获赠得到的较大数额财产,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时,另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产的纠纷。婚约财产的赠与应属于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行为一般为风俗习惯,虽不为现代婚姻法所倡导,但此种行为仍将长期存在,社会习俗是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仍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当婚约解除时,受赠人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原因,赠与人可要求返还相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