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数年下落不明 着急再婚怎么办?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17 16:22:05 阅读量:

 妻子突然离家出走,数年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毫无音讯,导致家庭形同虚设,丈夫想过正常生活而不得,想再婚也无法进行登记。此时该怎么办?

  陈年与妻子高梅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陈凡。陈年平时在工地上作焊接工作,高梅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家庭生活比较平稳。2012年初的一天,高梅和正在干活的陈年打电话发生争吵,对陈年说下午不用去接她下班了,陈年也没有多想,下班后就回家了,但整晚高梅都没有回家,打电话也提示手机关机。第二天,陈年发现家里高梅重要的物品已经不在了,便出去四处寻找高梅。一周后没有任何消息,陈年于是去派出所报了警,两个月后仍杳无音信。几年的时间里,陈年几乎每月前往一次高梅位于蒲城县的老家,也根据朋友、家人提供的信息,前往广州、湖北等地寻找高梅,均未果。2015年起,家人、朋友均劝说陈年应该找个新的对象,陈年于是向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咨询后知道,现在无法进行登记,否则存在重婚的风险。无奈,陈年委托律师向阎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高梅的婚姻关系。

  阎良法院办案人员收到案件后,一方面通过公告程序向高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一方面前往高梅蒲城老家了解高梅的处境,从村主任处得知高梅自2012年祖母离世时回来了一次,之后再也没回来过,办案人员又前往高梅之前工作的酒店,经核实高梅系未办理离职手续就突然离开的。办案人员再次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查询,得知目前高梅仍作为失踪人口登记在册,但也无法得知其近况。了解了上述情况后,阎良法院认为,原告陈年与被告高梅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高梅现下落不明,期间双方一直未能取得联系,至今已4年有余,经法院公告送达,仍无高梅任何信息,双方已满足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遂判决准予原告陈年与被告高梅离婚,另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判令婚生子陈凡由原告陈年自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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