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15 15:23:05 阅读量:
三95后少年组成盗窃团伙,分工协作,通过技术开锁入室行窃,最终悉数落网获刑。11月15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三被告张强、刘琦、徐斌犯盗窃罪,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又查明,被告人张强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琦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3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斌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刘琦、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的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强、刘琦、徐斌入户、多次实施盗窃,可适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琦提出盗窃的犯意,被告人张强、徐斌积极参与,张强负责开锁,刘琦、徐斌分别有时负责望风、有时负责偷盗,三被告人行为均积极主动,故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强、刘琦、徐斌均曾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对三被告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咸阳市三原法院 吕鑫 吴巧玉 编辑:曹小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