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11 17:56:03 阅读量:
本网讯(通讯员 赵永鑫、冉红梅)
法庭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法院并没有找到被告,其家人称被告已外出务工,与家里失去联系。且被告与父母分家另过,无妻无子。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此时的原告却认为案子交给了法院,任何事都应由法院解决,因开颅手术现有严重的后遗症,无法正常生活,到相关部门上访,情绪更加激动,无法稳控。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法院调查后也无法得知被告务工地址,后合议庭决定,在寻找被告下落的同时,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间,主审法官多次找到被告父母及姐姐释法明理、晓以利害,认真做被告家人的工作,最终,被告姐姐胡某凤联系到被告,经被告同意全权代理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已给付的医疗费外,被告分4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0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方案都十分满意,并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兑现了第一笔赔偿款7000.00元。
此案的成功调解,使原告的权利得到了及时的救济,又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确保了矛盾不激化、不扩散、不升级,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