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交通事故无情伤人致残 法官释法明理倾情调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11 17:56:03 阅读量:

本网讯(通讯员 赵永鑫、冉红梅) 2016119,安康镇坪曾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握手言和,并对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201628,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扰乱了两家人原本温暖、祥和的除夕之夜,被告胡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将行人原告刘某撞伤,致原告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双肺挫伤、左眼球挫伤……因伤情严重原告被送往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用70000.00余元(被告已全部支付),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家人协商未果,2016620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540.00元。

法庭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法院并没有找到被告,其家人称被告已外出务工,与家里失去联系。且被告与父母分家另过,无妻无子。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此时的原告却认为案子交给了法院,任何事都应由法院解决,因开颅手术现有严重的后遗症,无法正常生活,到相关部门上访,情绪更加激动,无法稳控。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法院调查后也无法得知被告务工地址,后合议庭决定,在寻找被告下落的同时,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间,主审法官多次找到被告父母及姐姐释法明理、晓以利害,认真做被告家人的工作,最终,被告姐姐胡某凤联系到被告,经被告同意全权代理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已给付的医疗费外,被告分4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00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方案都十分满意,并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兑现了第一笔赔偿款7000.00元。

此案的成功调解,使原告的权利得到了及时的救济,又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确保了矛盾不激化、不扩散、不升级,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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