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05 14:57:07 阅读量:
11月2日,西安市雁塔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成功执行完毕三件“执保”类案件。
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华大物资租赁站、西安市雁塔区中大物资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近300万元。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2016)陕0113财保3号、4号、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及时将该案移送执行。我院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在“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龙泉支行有开户及相关银行存款。在查明上述情况后,我院执行人员及时制作相关执行裁定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成功对被申请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存款予以冻结。
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以来,我院第一次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并成功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执行完毕的诉讼保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