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1-05 14:21:10 阅读量:
刚刑满释放,却贼心又起,伙同他人在短时间内盗窃电动车十几辆,结果被抓“二进宫”。光山法院近期宣判了这起盗窃案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分别判处两被告人一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2015年10月11日,曾因犯盗窃罪刚刑满释放9个月的刘某,一个月之间单独或伙同余某连续作案,盗走各类品牌的电动车14辆,价值达36037元,其中余某共同作案2起,盗窃数额8867元。2015年11月,余某在明知他人出售的电动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购买了几辆赃车转卖给他人。很快,两人因盗窃电动车纷纷被捕。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时,法院认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主动为其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段祖号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