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6-10-20 13:45:13 阅读量:
胡建淼
已忘了是哪一天,我从微信上看到一个让我笑了三天的故事。不妨先把故事定名为“疯子取款”吧。
一天,一位衣衫褴褛的女子来到农业银行的一个营业窗口,拿出一张印有“中央办公厅”的便笺。上面的字为手写:“有关银行,兹有××同志前来取款10万元人民币,请予接洽。”她将便笺递给营业员,一言不发,呆呆地等待着……
银行营业员看了她半天,终于说:“你的钱不用在我窗口取,找大堂的保安取就行。”
她就找到大堂的保安,把便笺给他看并解释说:“是窗口的营业员让我找你取钱的。”
保安看了她半天,终于说:“你要到公安局盖章后才能到我们银行取钱。”并补充说:“公安局就在我们对面,你很方便。”
这女人持便笺走出了农行。保安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但是没过多久,这个女人又回来了。她对保安说:“对面的公安局告诉我,现在他们正在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切以人为本,简化程序。现在取钱不用公安局盖章了。”
农行的保安想了半天,就问道:“你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女人回答道:“我当然是城市户口。”保安说:“对了,城市户口应当到城市银行去取钱。我们是农业银行,只为农业户口的人员服务的。”并补充道:“城市银行不远,就在我们的斜对面。”
这个女人就到了城市银行,她向城市银行的营业员出示便笺并要求取款。城市银行的工作人员走入里间商量了半天……
工作人员出来后对女人解释说:“你取得是公款,公款应当到工(公)行去取,我们银行是负责取私款的。”并补充说:“工行就在我们的隔壁,很方便。”这个女人半信半疑地出去了……
她到了工商银行,重复了前面的动作。工商银行的服务员同样商量了老半天,然后问她:“你这钱取了干何用?”女人回答道:“想买米和食用油。”银行服务员说:“我猜想是这样。这样的话,你只能到农行去取。因为你取款是为购买农副产品。我行是为购买工商产品的人员服务的。”
女人回答说:“农行我早就去过了,他们不让取。”工行的人说:“你就耐心地给农行解释清楚就行……”
故事可能远没有结束……
我真不知这故事是谁编的,真佩服编者和故事内的银行人员的睿智!这个故事本身与法治没有直接关系,但它给了我们法律上的两点启示:一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都要重视“名义”的表达,不少场合都是以“名义”作为认定法律关系之标准。譬如说,这房子不论是谁出钱购买的,我们只能以“房产权证”来认定产权所有权人。二是对“名义”的理解可不能望文生义。我们可不能以为交通大学是教学交通的,海洋大学是教学海洋的,同样也不能以为航天大学是教学航天的。